(1)建筑管理。主要是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對各項建筑工程(包括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的性質、規模、位置、標高、高度、體量、體形、朝向、間距、建筑密度、容積率、建筑色彩和風格等進行審查和規劃控制。
(2)道路管理。主要是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對各類道路的走向、坐標和標高、道路寬度、道路等級、交叉口設計、橫斷面設計、道路附屬設施等進行審查和規劃控制。
(3)管線管理。主要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對各項管線工程(包括地下埋設和地上架設的給水、雨水、污水、電力、通訊、燃氣、熱力及其他管線)的性質、斷面、走向、坐標、標高,架埋方式、架設高度、埋置深度、管線相互間的水平距離與垂直距離及交叉點的處理等進行審查和規劃控制。
(4)審定設計方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于建設工程的初步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并確認其符合規劃設計要點的要求后,建設單位就可以進行建設工程的施工圖設計。
(5)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市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建設工程施工圖進行審查。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后,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
(6)放線、驗線制度。為了確保建設單位能夠按照建設工程許可證的規定組織施工,建設工程的坐標、標高確認無誤,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派專門人員或認可的勘測單位到施工現場進行放線,建設工程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驗線后,方可破土動工。